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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未过户,一不小心被查封

发布时间:2021-04-1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郭丽)“法官,你们封错车了,车早就被我买了,你们得抓紧给我解开!”2021年4月8日,王某来到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对一份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执行局接到该申请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2020年9月6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20)吉7503执175号裁定,裁定查封该案被执行人杜某名下一辆宝马X5越野车一辆。其实早在2020年7月6日,杜某就将该车卖给了案外人王某,钱货两讫。因为当时车辆贷款尚未结清,所以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后期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杜某财产时案涉车辆仍在杜某名下。

  那么问题来了,像汽车这一类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到底是如何确认所有权的呢?正如本案的情况,王某已支付全部购车款并且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但是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现在车主到底是王某还是杜某呢?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它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可见动产物权变动还是以交付为要件,登记是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产生的公示效力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绝对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名义车主实际上已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本案中,案外人王某与名义车主杜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王某应认定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

  2021年4月14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案外人提出异议成立,中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程序。

  由于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和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案件不断增多。法院作为化解群众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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