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赵瑞琴)近日,昌吉州中级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该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5月3日,被告刘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陆某借款30万元,并向陆某出具借条一张。此后陆某多次索要,刘某却拒不偿还,无奈陆某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陆某主张借款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向借款人被告刘某交付了出借款项,遂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陆某情绪很大,并提起上诉。二审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意识到此案如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会引发陆某上访、闹访。承办法官经认真阅卷后发现刘某在一审时未出庭,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案件争议较大时,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并经法庭调查、证据认定、法庭辩论等程序,既能有效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也有助于矛盾化解,同时也能增加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承办法官遂决定要求刘某出庭,主动与刘某及其代理律师进行联系,说明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与妥善化解纠纷,要求刘某出庭参加诉讼。起初刘某以事务繁忙为由推托不愿出庭,经法官多次联系做工作并讲明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刘某同意出庭。果不其然,当事人当庭面对面后,刘某就根本不说借款没有交付的事,而是说借款30万元是前期借款的高利息,并愿意与陆某协商处理。而陆某仍然坚持认为30万元是借款,并非利息。
经过法庭多次主持调解,陆某同意和刘某进行调解,刘某也承认在此事的处理中自己有做的不妥的地方,非常诚恳的说了自己的难处。经过深入沟通,双方将各自的困难与做的不足之处谈开后,陆某语气也软了下来,同意与刘某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由刘某支付陆某借款20万元。
此案告诉大家,对双方分歧大、非此即彼的案件,不仅要讲法律依据,还要尊重客观事实,多途径、多角度细致的查明案件的事实,根据具体案情寻找案件调解的最佳方案,能更有效的实现纠纷化解的法律效果和客观效果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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