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某景区公交站前路段处时,碰撞到由闫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导致该电动车滑行又碰撞到陈某驾驶的一辆大众牌轿车,造成闫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吕某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驾车逃离现场,在某加油站附近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对吕某抽取血样送检,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吕某积极赔偿,取得闫某、陈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93mg/100mL)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综合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酒精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头号杀手",醉酒驾驶不仅会麻痹神经、影响判断,更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旦肇事逃逸,还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新春佳节在即,亲友欢聚、举杯畅饮本是人之常情,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责任担当。无论饮酒多少,都不应触碰方向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主动停车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切勿逃逸,否则将得不偿失。愿大家严守法律准则,平安欢度佳节,让团圆不留遗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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