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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式扶贫”非与是

发布时间:2019-07-26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字体大小[ ]

   打赢脱贫攻坚战,到了最吃劲的时候。作为常见的扶贫方式,“分红式扶贫”在地方执行过程中,引发了一定争议。本报于7月5日刊发《分红式扶贫:警惕结了“富果”,未除“穷根”》,指出这种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在某些地方存在助长贫困户“坐享其成”“等靠要”心理,不利于形成长效扶贫机制等问题。本期“议事厅”,《新华每日电讯》邀请专家、记者从不同角度探讨分红式扶贫的利与弊,希望能为您提供不同的观察视角。

  “红”要分到点上扶到根上

  杨永纯

  近来几种关于扶贫施策方式的报道引起了舆论聚焦,一种可以称为“服务式扶贫”,即帮扶主体积极行动,实施一条龙服务,将扶贫产业交给中间机构打理,贫困户只需坐等分红;一种可以称为“扶企业式扶贫”,即施策单位将扶贫资金交由企业使用,贫困户定期获得资金衍生收益。媒体将类同扶贫现象称为“分红式扶贫”,意指通过简单地施策行为,以达到考核上的“立竿见影”。

  事实上,“分红式扶贫”并不是真正的扶贫政策术语,而是舆论对某些短视、简单的施策手段的概括。笔者认为,对于分红式扶贫,要辨证看待,一方面应当防范施策手段得“形”忘“意”,因懒政而忽视内生动力培养;另一方面应当以严密的制度安排,作好“目标加减法”,真正惠及特殊困难群众。因此,能不能把具体施策中不忘政策初心,在“分红”与“扶贫”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检验治理能力。

  分红式扶贫作为面向困难群众的收益分配方式,分析其弊,当首先以宏阔的视野认识中国新时代减贫要达到的三项历史性成就:一是通过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从整体上撬动中国贫困农村的脱贫内生动力;二是要在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中打造一批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产业;三是锻炼一批深谙我国治理现实的干部队伍。

  而不加区别的分红式扶贫,恰恰可能对减贫的政策目标造成伤害。或是因普惠分红的轻松易得,反过来蚀损困难群众摆脱贫困的能力和精神动力,即以变相的“输血”导致“政策养懒汉”;或是以扶贫资金扶企业,使得扶贫资金风险加大,同时可能导致“有富果而不长效”,甚至危及国家产业扶贫的整体政策目标;或是面向考核结果的简单施策手段,实则属于懒政行为,不仅是弃大道而图短惠,而且容易在扶贫干部心中种下眼界狭小、思路逼仄的种子。

  “良策还需笃行”。分红式扶贫作为一种扶贫方式,如能确保政策目标,应当给予肯定。笔者在扶贫调研工作中,分红式扶贫的优秀案例并不少见,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的百家蔬果专业合作社,宁夏海原县三河镇的黄牛养殖企业,均以不高的村民股本和高于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不仅解决了当地大部分残障群众的收入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志业于扶贫的优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扶贫面对的农村社会形态非常复杂,群体结构千差万别,不加区别地要求以培养内生动力作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脱贫,很可能以“看不见的脚”踢痛弱势群体,特别是“无力、无智、无养”的特殊贫困人群。对于分红式扶贫,关键不在于“分红”,更不是持有“防企业如防洪水的错误思维”,从根本上说,分红式扶贫的关键在于资金由谁使用,是否能够带贫益贫!

  “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分红式扶贫与其他扶贫方式一样,其成败系于精准,也就是说,分红要明确靶向,以目标意识作好对普惠行为的“减法”,对特殊贫困人群的“加法”,从而使“红利”真正分到点上、扶贫扶到根上。(作者系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财富杂志社总编辑)

  “分红”:有些无奈,但很实在

  记者周楠、李雄鹰

  “这种模式是有一些问题,不过,不能简单地否定,这个事说来也复杂,有它存在的价值吧。”湖南省一家食用菌生产合作社的理事长舒老板认为,“分红式扶贫”有让人无奈的一面,也能发挥一些积极作用。

  武陵山区多名企业和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每个地方都想做产业扶贫,有的县资源条件欠缺,过去发鸡苗鸭苗、发优质稻种子等等,效果普遍不好,不仅没有收益,本钱还亏掉了,最后被上级批评。有的县不敢做产业扶贫,产业扶贫资金“沉睡”在财政账户上,扶贫考核过不了关,最后只能找到企业或合作社。

  一家农业小微企业的老板告诉记者,乡镇干部、村干部轮番来找自己,作为一名党员,跟这些基层干部也都是老朋友,实在驳不下面子,只能硬着头皮答应。他说,“按说企业经营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每年都有盈利,但这种模式要求每年有固定分红,有时候只能往里贴钱,家人有意见,自己也无奈。”

  他们也认为,一些“分红式扶贫”某种程度上是无奈之举,但也确实能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一些作用。村里的“兜底户”绝大部分属于“老弱病残”,兜底政策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分红”可以让他们生活水平再提高一点,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作用。同时,一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领了“分红”后,也愿意到企业或合作社来务工。他们劳动能力有限,薪资也低廉一些,只要肯吃苦,既能拿到工资和“分红”,也能学到技术,哪怕这家企业或合作社以后经营不善,他们还可以去其他地方务工,这都是对贫困户实实在在的提升。

  广东省一家经营红薯、黄皮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宋老板表示,就“分红企业”本身来说,也不是没有一点好处。政府拿产业扶贫专项财政资金、小额信用贷款入股合作社,有时候也算是解了企业现金流的燃眉之急,可以帮助合作社扩大规模,建设和优化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线建设。

  另一个层面,因为合作社参与到国家的扶贫大战略中,也算是积极响应地方党委政府的号召,对合作社形象建设、企业负责人的形象宣传都是有利的。“比如我们的产品包装上就可以宣传自身的公益性,扩大产品影响,消费者更容易接受,这种优势是以前没有的。”

  宋老板透露,发给贫困户的分红类似于变相的利息,且分红所支付的利息要稍微比银行贷款高一点。市场经营有风险,有时候虽然会贴钱,但从长远看,因为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双方关系变得融洽,以后在发展过程中,比如在各种惠农项目的申请上,在同等条件下,只要合法合理,更容易通过。

  多名合作社和企业负责人表示,他们植根于乡村,虽然短期看会贴钱,但长期来看,还是能够得到一些资金、项目,对企业发展也有利。“我们这种企业土生土长,对农村的发展,对农民的脱贫致富,会产生直接的带动作用,无论是村民就业,还是农产品销售、品牌建设,帮助作用都是明显的。”

  反对的应该是“坐享分红”

  记者欧甸丘

  “分红式扶贫”只是舆论对部分涉及用分红去扶贫的扶贫手段所贴的一个标签,其内涵并无权威规定。那么,不妨先看看当下扶贫重点地区涉及“分红扶贫”有哪些情况:一是各方扶贫资金量化到贫困群众户头(人头)或量化到贫困村下发之后,注入扶贫项目,要求项目每年按照注入扶贫资金的量拿出一定比例(一般10%左右,相当于资金使用成本)或按照项目效益给贫困户分红。比如,某村养牛致富带头人获得扶贫部门100万元资助用于建设牛舍,被要求每年拿出10万元分给全村群众(含贫困群众),10年后牛舍使用权收归村集体。

  二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所获利润给贫困群众的分红。比如,有的村规定,村级集体经济获得的纯利润按照“6211”的分红模式进行分红,即纯利润的60%拿给全村村民分红,20%拿给全村贫困群众分红,10%留作集体经济积累,10%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人员报酬。

  三是贫困群众贷款(3万元左右/户)入股到相关企业,由该企业每年拿出所用资金的利息(10%左右)给贫困群众分红,企业到期偿还本金,地方财政对贫困群众进行贷款贴息,有的地方称这种情况为“户贷企用”。比如,某地方龙头企业获得了100户贫困群众入股的300万元贷款的使用权,每年拿出30万元利息给入股贫困群众分红,3年后偿付所有贷款本金,县级财政为贫困群众贷款进行贴息。

  平心而论,这三种通过分红进行扶贫的方式,从制度设计上看,便存在贫困群众在过程参与程度上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参与分红获得全过程的贫困群众数量多少及贫困群众参与的时间长短。

  分红资金大多来源于扶贫项目,判断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程度,不光要看分红过程本身,还要看分红背后的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前述三种“分红式扶贫”大多数都为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留下了或大或小的空间。以争议最大的“户贷企用”为例,使用该项资金的企业往往能够因该项资金使用成本较低,而愿意吸纳更多贫困群众在企业内就业,或者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扶贫实践中,通过这种途径获得工作机会的贫困群众不在少数。

  “分红式扶贫”过程中,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度实际上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该项扶贫手段能够吸纳的贫困群众的最大数量。如果参与机会(或工作机会)少,而待参与的贫困群众数量较多,则客观上总有部分贫困群众无法参与。当前,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僧多粥少”的情况比较常见。

  另一个决定性因素则是贫困群众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愿。不排除每个县、乡镇都可能出现个别有参与能力但无参与意愿,只想坐享其成的贫困群众,但这种极端个案并不能说明扶贫面上的问题。

  真正需要反对的是,有参与能力而拒绝参与扶贫过程,坐享分红、等待“被送钱”而谋求脱贫的现象,而非上述介绍的这些“分红式扶贫”手段。

  “救急”任务完成后更应谋长远

  记者王井怀

  有人出钱,有人代管,贫困户领取收益,这样的扶贫被称为“分红式扶贫”。在有的地方,帮扶单位购买种牛种羊,交由企业或合作社集中管理,贫困户全程不参与,到了年底坐等分红。

  这种扶贫方式以前很流行,近年来,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它的弊端。记者近期走访了一些基层扶贫干部,听听他们如何看待这种扶贫方式。

  应该说,基层干部对“分红式扶贫”的弊端认识清楚。最直接的负面表现就是“养懒汉”,还可能引发非贫困群众对扶贫政策的不理解,甚至由此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争当贫困户的现象。某贫困县的一位中学教师对记者说,一些学习不好的学生甚至觉得“考不上大学,可以当贫困户”,足见其影响之深。

  “分红式扶贫”在基层仍有一定市场,一些干部道出了其中的“苦衷”。

  首先是考核要求。“分红式扶贫”恰好是完成脱贫指标最省时省力的办法。

  其次是资金使用的风险。基层干部也明白,发展产业是最稳妥、最长远的脱贫之计,但也面临两方面风险。

  一来,赔赚市场说了算,年底能不能分红心里没底;二来,即便一个好产业,一般也需三到五年来培育,而一些地方要求资金使用当年便要有收益,这点很少有人能做到。于是,一些地方出现了“来了资金也不敢要”的情况。

  再次,扶贫干部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情况,一些贫困村、贫困户的确是费了很大劲也“扶不起”,甚至不少地区出现了贫困户以考核指标来要挟扶贫干部的情况。很多时候,扶贫干部被迫“就范”。

  种种情况下,尽管一些基层干部认同“分红式扶贫”有些懒政成分,没有下足“绣花功夫”,但在当下,仍成为不少扶贫干部的一项选择。

  与“分红式扶贫”不同,记者走访发现,一些非贫困村为了发展生产,探索“资金合作社”的方式。由乡贤出资形成“合作社”,为想发展生产缺少资金的村民提供支持。

  这种方式严格限于本村,并严格限于低息或免息,以此来化解金融风险。一些扶贫干部认为,贫困村的发展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

  同时,乡村发展最核心的是人才。虽然一些扶贫干部的视野、能力要比贫困村的群众高,但他们应对变幻的市场风险仍然力不从心。所以,当下鼓励一些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能人回村,是发展农村产业最有效的办法。同样的资金,在能人眼里,“带动大家发展才能赚”。

  尽管“分红式扶贫”在一些基层扶贫干部看来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扶贫必须“不忘初心”,始终把“造血”放在首位。尤其是随着精准扶贫接近收官,“救急”的任务完成后,更应考虑长远发展,特别是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分红式扶贫”的本金和后期收益管理,提早做好相关指导。

  扶贫都应规避“直接发钱”

  杨玉龙

  在新华每日电讯刊发的《分红式扶贫:警惕结了“富果”,未除“穷根”》一文中提到,帮扶单位购买种牛种羊,交由企业或合作社集中管理,贫困户全程不参与,到了年底坐等分红;小额扶贫信贷,钱不给贫困户,统一交由企业使用,贫困户定期“领”利息……

  类似简单化的“分红式扶贫”,考核上“立竿见影”,但由于容易助长一些贫困户“坐享其成”的等靠要心理,自我发展能力并未同步提升,“富果”虽结,但“穷根”难除。

  表面来看,“分红式扶贫”,一方面贫困户可以按期获得分红,且不用投入精力与财力,就是干吃净捞;另一方面这样的扶贫方式,简单易行,且容易取得扶贫实效。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分红式扶贫”是“救急”的方式,而不能从真正意义上“救穷”。这也就意味着,“分红式扶贫”作为扶贫有效方式,倘若不因地制宜运用,就可能无法拔除穷根。

  诚如记者采访发现,有的村民养成了“好吃懒做”的恶习,比如,有的贫困户面对是否会利用“分红”得来的资金,用于发展自家的产业这类问题时,直接回答:“有了就花掉,哪管以后。”

  不难想象,“分红式扶贫”虽好,但方式不对,客观上就会助长一些贫困户的“坐享其成”心理,并且客观上也会在贫困户之间造成不公平影响。

  笔者以为,任何一种扶贫方式,不仅要“救急”,更重要的是拔出穷根实现“脱贫”。诚如有的专家表示,“扶贫本质上是一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有根本区别。”

  扶贫并非是简单的送钱给物了事,更重要的是找到可持续增收的途径。“分红式扶贫”沦为“包办式”扶贫,不仅对贫困户不负责任,且即便脱贫也容易返贫。

  更何况,尤须警惕的是,“分红式扶贫”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比如,加强对入股式扶贫的本金管理,应未雨绸缪提前立规,让签约期限到期后对本金的处理有明确的依据;还如,村内建设的光伏发电、水电站等有固定收益的扶贫项目,脱贫攻坚结束后收益分配也应给予规范。这些问题,不仅基层群众关注,也是扶贫工作队所担忧的问题。

  用好“分红式扶贫”,一则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比如,不仅能够让贫困户获得分红,还能够学习到技术,甚至能够借助这些分红产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如此“分红”是值得鼓励的。二则应完善管理,尤其是资金管理,以避免驻村工作队撤走后,本金出现流失情形。

  无论是“分红式扶贫”,还是其他形式扶贫,应规避“直接发钱”操作,扶贫不是单纯的一种福利。从更深一层来讲,扶贫的关键是激活贫困地区、贫困民众谋发展的内生动力。送钱给物可救急终难治穷。

  (原标题:“分红式扶贫”非与是)

中国参政网摘编 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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